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22
作者:
湿地和公益林保护中心
来源:
贵州省林业局
浏览量:
近日,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五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黔林发〔202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2020年9月,时任副省长吴强在《林业改革动态》上就安徽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作出的指示,要求我局阅研。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更好地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拓展公益林经营保护主体的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绿色金融发展。我局联合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中央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为支撑,探索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
2.《指导意见》出台的意义?
答:通过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创新我省林权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农村林业资源资产,放大公益林补偿资金融资作用,保护公益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推进我省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3.《指导意见》出台的文件依据?
答:2016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16〕83号)中指出:“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2017年12月19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为深入贯彻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探索建立我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机制,在广泛征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以及贵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后,与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不断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并于2021年10月26日印发。
4.公益林补偿收益包括?
答:公益林补偿收益是指国有、集体、个人公益林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列入保护后,在较长的时期内能通过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林权权利人申请,以个人合法、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直接质押或以集体合法、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为担保(不包括国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由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
5.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时,为何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承诺书?
答:由于公益林地存在被征占用或调整为非公益林地或其他导致补偿收益不可持续的可能性发生。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约束,即借款人在借款前,需要签订承诺书,保证权利人能正常偿还贷款。
6.贷款资金有何用途?
答:贷款用途无应有限制,可用于正常生产、生活用途,当然也包括林业生产。
7.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答:以个人或集体权属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进行质押的贷款额度一般为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5倍以内,具体额度由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而定。
8.在权利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如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根据收益权人的履约承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补偿金,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权力,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贷款偿还责任不得转嫁给政府承担。各级林业部门应确保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长期稳定性,对于确需征占用质押担保的公益林或调整为非公益林的,林业主管部门和借款人应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并及时协商办理补充还款来源和追加担保资产或及时清偿协议。在质押期间,未经金融机构同意,权利人不得变更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开户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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